(四)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政府调控,引导要素资源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电化项目配置。鼓励大、中型煤矿和煤炭经营企业与发电、化工企业签订长期供煤合同,鼓励发电、供电企业与化工企业签订长期供电协议,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和战略利益机制。进一步优化铁路运力资源配置,在有关重点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环节,及时协调运力保障,对有关煤电化重点项目或企业优先安排铁路运输,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给予信贷、融资、贴息等支持。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发展。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化工等高危行业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
(六)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主要由市场调节,政府适度调控,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状况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大宗电煤购销合同,建立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煤炭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自愿协商电煤价格优惠。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差别水价,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
(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黔府发〔2007〕27号)精神,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煤、电、化产业节能,在生产、建设等领域节约资源,减少消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物产生。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实现废物资源化,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为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降耗提供技术保障。淘汰技术落后、回采率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强化煤炭节约和高效清洁利用;优化发展火电,建设大型高效火电机组,采取高效洁净发电技术,提高发电效率,降低发电能耗。以煤、磷等为原料的化学工业要采取先进节能工艺、新型催化剂和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转化效率;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大力推进粉煤灰、磷渣、铝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开发转化和综合利用。
(八)加强环境保护。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总量控制”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煤电化产业的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和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总体规划没有包含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要落实环保投资,注重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推进企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确保煤电化产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核定下达的允许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