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煤炭资源勘查。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的精神,做好煤炭地质工作。建立煤炭勘查准入制度,参与煤炭勘查的单位要具备煤炭勘查专业资质,有关部门对煤炭勘查的设计及最终报告等要严格审查和监督,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监督保证体系,保证地质资料真实、可靠,为社会提供真实的地质信息。要按照《贵州省“十一五”煤炭勘查规划》合理有序地开展勘查工作,加强矿区环境地质工作。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科学编制我省国家规划矿区之外的煤炭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建立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先进勘探技术和装备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煤炭资源税费的政策,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勘查与开发以毕节矿区、水城矿区、盘江矿区、六枝矿区、黔北矿区和黔西南矿区为重点,为煤电化、煤电磷一体化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大煤炭勘查力度,提高煤炭勘查程度,要采用钻探、物探(特别是三维地震勘探)、化验、测试等手段进行综合勘查,提高勘查精度。要有计划地进行深部煤炭资源的勘查,为矿区预备后备资源。要建立全省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动态分析系统,对特殊和稀缺煤种的资源情况进行研究,实行统一规划和保护性开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为煤炭工业发展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增强水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煤电化产业发展需求,预计“十一五”期间需要利用水资源42亿立方米。要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建设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在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的同时,增强水利建设对煤、电、化等工业需求的保障能力。“十一五”期间,黔中水利枢纽以及各区域的一期“滋黔”工程要统筹人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的需求,充分考虑煤电化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布局。要坚持资源节约和保护,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定额管理,逐步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污水排放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力推进水价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节水型社会的制度。
(三)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确保煤电化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未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大力推进工业集中区建设,搞好节约集约用地。在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有关规定,严把土地“闸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煤电化等工业建设用地。在开展土地调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安排好煤电化产业发展的用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