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由职工本人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初审后,由单位经办人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审批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本人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三)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等真实有效证明。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每年办理一次。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四)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五)职工离休、退休的,申请提取时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六)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及出国有效签证。
(八)继承人提取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遗嘱继承的还应当提供遗嘱;其他情况按遗产
继承法规定办理。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非户主的应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增值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报管委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只能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