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拟定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管委会报告归集手续费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县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争取区县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负责衔接与区县财政、工商、工会、劳动等部门关系,做好协调工作;
(二)负责本区县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编报;
(三)负责办理本区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等情况;
(四)负责办理本区县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帐务及银行存款帐务处理工作;
(五)负责本区县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工作;
(七)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及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八)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户、编制会计报表,按时汇总、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九)办理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和区县管理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