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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的决策。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议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第八条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管理中心在各区县设立管理部。管理中心与各区县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统一人事管理。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审批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事项;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各区县管理部的内部核算;
  (四)负责审批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或金额购买国债;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六)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七)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配合各单位核对职工明细账;
  (八)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缴存单位或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逐步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十一)了解已建立和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信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督促其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促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建尽建,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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