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第四条 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区县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成员中,市政府负责人和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