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客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挂靠、个体承包、转包等经营形式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
4. 发改委、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
1. 发展改革、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汽车改装企业行业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新车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喷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行驶记录仪等重要安全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2. 工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质监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的查处力度,建立查办终结案件回查制度,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严格查处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非法改装单位,坚决杜绝非法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
3. 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校校车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
4. 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5. 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研究制订相关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1. 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动态危险路段的排查机制,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等危险路段加强排查分析,建立相关档案,提请各级政府制定、落实整治计划;同时,对已确定市、县督办整治的危险路段,积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实施整治进度督促,尽快完成整治项目。
2. 深入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要加大对我市境内国道321线、省道219、307等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治理力度,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向县乡公路延伸,实施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
3. 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学评估公路通行安全条件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公路通行安全评价,促进公路特别是山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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