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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1日)废止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1999]61号)


省公安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确定计算机安全监察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商请函》(辽公函[1998]32号)收悉,此项收费业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计算机安全监察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辽财综字[1999]73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等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计算机机房凡经公安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关设计审核、安全检查及备案合格的单位,公安部门发给《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并收取20元/证工本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专职操作人员,经公安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关培训合格的,交纳培训费160元/人(含《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工本费10元),教材、资料费由培训单位按实际成本收取。

  除上述所收费用外,管理、培训要关不得收取其它费用,不得变相搭售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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