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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部门会议由正职负责人召集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落实人、财、物,明确规定期限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履行省政府规定的各级领导安全职责;按规定出席市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做到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落实到位;认真负责地按时完成上级政府、安委会和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
  第七条 各责任人要对管辖或分管范围内的可能诱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并立即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应有详细完整的文字记录。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九条 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由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检查并对其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风险金制度。各县、区和市级公安、交通、建设、乡企、农机、安监等高风险责任单位,每年交纳2000-4000元,正职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每人交纳400元。一般风险责任单位交纳1000-2000元,正职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交纳200元。责任风险金由市安监局暂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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