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4日)废止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和本部门、本行业的重、特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各副职领导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特大事故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第三条 建立重、特大事故防范部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运管、路政部门配合;水上交通安全由交通、航务、港监部门负责,水利、渔政部门配合;矿山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乡企部门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乡企部门配合;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经贸、文化部门配合;化学危险品运输由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学校安全由教育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由林业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下水道防爆、公共交通安全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和化粪池防爆安全由城市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商贸行业安全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的直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各分管责任人名单及具体分管责任、范围,必须书面明确,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负责汇总绘制全市防范重、特大事故责任体系图。如遇分工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