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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

  《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泸州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01〕12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四日

  泸州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全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防范负第一责任,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防范承担具体、直接责任。

  第三条 建立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5号)明确的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和配合部门,按照“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工作格局,各尽其责、齐抓共管。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各分管责任人名单及具体分管责任、范围,必须书面明确,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备案,由市安办负责汇总绘制全市防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体系图。如遇分工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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