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琼建监[2007]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我省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依据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现将我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不再对外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原我省颁发的外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二、“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