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登记报告制度。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要对执法的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等进行登记。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结案报告等。行政处罚说明理由要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内容。
(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合格证,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三)推行事先和事中报告说明制度。凡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办案人员要向本机关案件集体讨论机构报告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何种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以及掌握处罚幅度的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裁量理由。
(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请示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凡依法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要在立案之后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处理意见初步审查同意后,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积极推行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分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向评议考核主体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