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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和《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64号),现就深化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权力寻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使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运行程序和内容更加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机关作风明显转变,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确立。
  二、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
  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压缩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形成行政执法运行全过程的良性互动,必须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建立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鲁政办发〔2007〕55号文件和市政府第64号令,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抓好本部门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同时,要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落实。区县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抓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的落实,如需制定新的细化标准,应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市政府第64号令的要求,将本部门已经细化的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建立本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进行广泛宣传。一线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参加培训等形式,全面掌握本部门、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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