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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的行为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为制止窃电行为依法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知拟被中断供电的用户;

  (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因中断供电造成设备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三)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四)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用户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对居民用户恢复供电,对非居民用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条 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

  居民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用户后,方可实施中断供电。

  非居民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天送达中断供电通知书,并在中断供电前一小时再通知用户一次后,方可实施中断供电。对重要用户的中断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同时将中断供电通知书抄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对居民用户恢复供电,对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的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恢复供电;对非居民用户,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户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贡献大小,给予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五千元以上的奖励,并予以表彰,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电力保护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成绩的;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控告、检举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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