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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价费〔2007〕426号 2007年11月14日)


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7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3]费561号文件执行:即:省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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