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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房〔2007〕423号 2007年11月19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调节系数问题的请示》(榕价房[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乘以实际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对销售总额上限予以控制。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一房一标价,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每套住房的价格,并在销售前将价格公示情况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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