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房〔2007〕431号 2007年11月22日)
龙岩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发改价[2007]房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因此,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已包含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等费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已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就不得重复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如编制标底、编制工程量清单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