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价格执法责任制度
定价批费要做到实体和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要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应当从定价批费、行政许可、查办案件等方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以及案卷管理的有关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价格执法人员要切实按照工作部署执行检查任务,遵守查办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价格执法工作。
六、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合法价格权益
组织开展价格与收费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严格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欺诈等较突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加强价格诚信工作;进一步打造价格举报品牌,推进举报机构建设,促进举报工作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完善价格举报工作规则和统计报告制度,健全价格举报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
七、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要探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使裁量标准更具体、明确;将自由裁量权依法、科学分解到各个层次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采取使用简易程序等方式,快速办结执法事项;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责任追究制的要求,配套出台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八、加强法制机构职能,发挥法规审核把关作用
各地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应发挥法制工作方面的牵头组织和审核、把关的职能作用,加强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职能。规范性文件或重大的定价批费项目,须经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合法性复核后才能作出决定,法制机构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应当成为集体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成员。
法制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价格法规知识和相关行政法规知识,通过省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定价批费和查办案件的规范性文稿进行全面审核,对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法律文书提出纠正意见。(二)审核案审会会议的材料并提出意见,要全面记录案件讨论过程每位发言人的意见。(三)参与案卷的管理和评查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案卷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办案人员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