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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闽价综〔2007〕433号 2007年11月27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贯彻落实好十七大报告的这一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局近期对九个设区市和本局有关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44号令)等有关价格法规的督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规范价格行政行为

  近几年来,在全省价格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各级价格部门在完善价格管理和价格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价格行政行为,加强价格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距离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有些设区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或集体审价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二是有些设区市物价局在定价批费时不够注重书面工作,没有建立价格审议会议记录制度,没有设定和遵守定价工作流程;三是在制定价格时,与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四是有的制度制定出来了但贯彻落实不到位。所有这些,不仅有悖于党和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且会使我们在面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时处于被动地位。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闽价[2005]综17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规范价格行政行为;要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修改涉及价格与收费审批或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的制度、规程,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毎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个别特殊情况的随时进行清理。要牢固树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依权限管理、依程序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价格管理与价格执法的法治水平。

  二、按照全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规定,扎实开展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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