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补充通知
(闽价商〔2007〕415号 2007年11月30日)
福州市物价局:
我局已以省物价局闽价商[2007]414号核定了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若该项目未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上网电价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核定其含税上网电价为0.50元/千瓦时。
二、若该项目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超出福州市人民政府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榕红电【2004】001号)中约定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福州市执法局根据《关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上网电价补贴使用问题的报告》(榕执综【2007】390号)中的原则,结合《特许权协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抄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