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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服务期限内跨系统就业收取培养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服务期限内跨系统就业收取培养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7〕437号 2007年11月30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跨系统就业收取部分培养补偿费期限的函》(闽教财[2007]108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师范专业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调离教育系统缴纳培养补偿费收费政策的复函》(闽价〔2003〕费259号)已到期,考虑到我省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仍享受专业奖学金,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我省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跨系统就业的,继续执行收取培养补偿费政策。培养补偿费收费标准仍按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每学年1000元的标准收取,其中,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5年服务期(不含见习期)的,每服务1年按折算后标准800元/年减免1年的培养补偿费,服务期满9个月的(含9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9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对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不收取调离“教育系统”培养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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