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强制戒毒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7〕440号 2007年12月4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重新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函》(闽公[2007]278号)悉。鉴于我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即将到期,根据近三年来强制戒毒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及物价变化因素,现将有关强制戒毒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制戒毒收费。强制戒毒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每人每期前3个月收费标准为4200元,从第4个月开始,每增加1个月收费标准增加500元。
二、自愿戒毒收费。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的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定协议的情况下,其戒毒收费由戒毒所与戒毒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人、月。
三、强制戒毒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戒毒人员的治疗费(包括药品费、检验费、护理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费等)和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床位费、水电费、燃料费、日常生活用品和被服费等)开支,各有关部门应全力做好戒毒资金的保障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戒毒资金挤占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