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投入、财政拨款、政府补贴和国家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的部分。
(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提出定调价建议或按规定需要实施定调价监审及定期监审时,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容、数据及依据的说明。
(四)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近三年的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实际经营期不到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五)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
(六)该商品或服务生产和销售数量、盈利等生产经营资料。
(七)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价格认证咨询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
没有正式营业或正式营业不足一年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