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价成〔2007〕44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我们对原发布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闽价成〔2006〕242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省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成本调查机构)的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也可委托市级或县级(含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