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交、竣工验收管理。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完工后,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交、竣工验收;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区、县交通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农村公路渡改桥中的中桥、小桥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区、县交通局组织验收;农村客运站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七)加强技术培训。市、区、县交通局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村社干部进行培训。区、县交通局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宣传发动、民主决策、技术指导、科学管理、有序推进。
(八)加强农村公路廉政建设。交通局不得作为项目法人,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人代表。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九)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农村公路建设要深入贯彻川九路建设理念,注重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水利局负责编制通乡公路的水土保持方案,区、县水利局负责编制通村公路的水土保持方案并指导实施。
(十)加强安全管理。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和爆破器材的发放、运输、管理等工作。
六、加强养护管理、发展农村客运
(一)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3〕104号)精神,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乡镇在现有编制人员中抽调1-2人组建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乡镇客运站点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立足需求,合理布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集约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农村客运城乡一体化、运行公交化、经营公司化、线路网络化,以运助农、促农、兴农。
(五)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川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对农村客运车辆养路费和客附费实行包缴制度;尽快健全、完善农村客运车辆管理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让农村客运车辆开得起,让老百姓坐得起车,真正惠及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