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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收益权

  1. 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2. 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执行。

  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4.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补偿。

  四、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今年各区、县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

  (二)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林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矛盾纠纷多、情况千差万别,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慎重稳妥,严格按步骤进行,具体分5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培训骨干。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积极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群众自觉成为改革的支持者和参与者。同时分级培训业务骨干,使各级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切实掌握改革的政策原则、技术标准、方法步骤。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区县、乡镇应在辖区内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辖区集体林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意愿等相关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区县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林改办备案;乡镇改革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各村民小组逐户、逐片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对林权林界纠纷进行排查并及时调处,明确权属;林权林界明确后,林业技术人员逐户(片),勾绘山林权属界线,计算山林面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民相对集中的地点进行张榜公布;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与林农签订(换签、补签)林地承包合同书,明确责、权、利关系,并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完善相关手续,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换发、核发林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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