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政策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及时进行现地勘验,确定四至界限,依法进行林权登记,颁(换)发林权证书。

  1. 稳定完善自留山和责任山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定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通过勘验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 改革和完善集体山林

  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意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