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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的原则。认真把握“大稳定、小调整”的要求,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认,协商解决。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指导,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林权改革模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

  坚持确保质量,稳中求进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进度,力求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严格保护,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生态改善、产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实现林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积极引导农民集约经营,逐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坚决防止借林权制度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等破坏资源的行为。

  二、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一)改革的范围

  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荒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应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二)改革重点

  林改工作的重点是明晰产权,核发林权证。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好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将结果张榜公布,按规定程序核发林权证。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补)订承包合同书。对有林权纠纷和承包经营合同争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纠纷,要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化。因流转或其他原因已经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书,如实反映林权变更情况。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其法律效力;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予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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