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07〕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集体林业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激发林业发展活力,促进林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
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确权发证,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理顺林业管理体制,规范和促进林权流转,提高林业服务水平;通过林业配套改革,逐步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权改革要以《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在林权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结果要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集体和林农的利益关系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和集体经济的实际,既要确保林农利益,让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又要兼顾集体利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