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 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潮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潮州市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潮州市著名人物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档案库,管理全市名人档案。
第三条 我市名人档案由市档案馆名人档案库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入库名人档案人物范围为:历代潮州籍或曾在潮州辖区有重大影响,作出重要贡献的非潮州籍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具体收录标准为:
(一)政界: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领导和其他著名政治活动家〔包括副市级(司、局级)以上党政官员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著名无党派人士〕;
(二)军界: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正师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指挥家或军事理论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者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国家专家、学者;
(五)文教体育卫生界:有深厚造诣、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医学家及获得全运会、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教练员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在港澳台地区或侨居国有较高名望的潮裔华侨领袖、社团首长及外籍潮州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慈善家;
(十)我市的全国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革命先烈。
第五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