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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业完成以上步骤后即可正式登录系统,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十项备案材料,在网上直接填报《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特许人市场计划书》及下载《特许人承诺书》后签章,连同其他所要求提交的PDF电子版备案材料一并上传,然后点击“申报备案”。

  (七)通过备案

  省经贸委通过网络对特许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10日内予以点击“通过备案”,商务部网站将自动予以公告。对特许人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不完备的,省经贸委可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并通过上述网站提交文件、资料。

  五、备案时限

  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即2008年5月1日前,向省经贸委备案。

  六、动态管理

  (一)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的备案材料中的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告知市贸发局并通过上述网站向省经贸委申请变更。

  (二)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依据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填写《特许经营合同变更情况表》(请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网站下载),向省经贸委报告。

  (三)厦门市商业联合会连锁经营同业公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好协会协调服务作用。

  七、行政处罚

  特许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未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告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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