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贸发内贸〔2007〕6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和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精神,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根据《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669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所有特许人。
二、备案机关
福建省经贸委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的备案工作。跨省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三、备案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直营店证明
由特许人向市贸发局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申请出具直营店证明需提交如下资料:
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营业地址登记表
3、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经办的委托书
市贸发局核查后,开具《福建省商业特许经营人直营店证明》(附件2)。
(二)申请登录号
备案申请人在获得直营店证明后,即向省经贸委申请获取登录号和密码。申请获取登录号需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