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有效周期内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有效期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按规定再次提出申请。
(七)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作时间的登记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好有效保存。对于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工作时间,并按时向市或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厦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统计表》(附件3)。
四、建立健全工时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履行工时管理职能,引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各项规定。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工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对于违反国家工作时间规定,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以及没有如实、按时提供有关工时资料且拒不整改的,劳动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数汇总表》
3、《厦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统计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厦门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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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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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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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时 │ │ 人数 │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数 │ │ 人数 │ │
│工作岗位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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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实 │ │
│ │ │
│ 施 │ │
│ │ │
│ 方 │ │
│ │ │
│ 案 │ │
│ │ │
│ │ │
│ │负责人(签章) │
│ │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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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事劳动│ │ 市劳动 │ │
│保障局或企│ │ 和社会 │ │
│业主管部门│ │ 保障局 │ │
│ 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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