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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6、属于有毒有害作业的,还须提供卫生防疫等部门提供的生产环境达标证明。

  (五)进一步完善特殊工时审批服务。

  为进一步完善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推进政务公开,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可直接登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xmldbzj.gov.cn),查看相关规定,下载相关表格,进行网上申报。在用人单位递交完整、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

  三、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几点要求

  (一)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事先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在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意见书面告知工会并向职工公布;在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体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内容。

  (二)对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不得使用在校学生;用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得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三)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在国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08小时/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全年最多不超过432小时,并应按《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安排工作时间,生产旺季集中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六个月,禁止长时间超时加班(如生产旺季每天都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在生产淡季安排职工轮休调休,确保集中工作与集中休息相结合,以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于长年处于生产旺季、职工休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多招收职工、安排轮班生产的办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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