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时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劳社〔2007〕336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
为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科学使用工作时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加强工作时间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标准工时制度,制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安排补休。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确保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
二、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一)明确审批范围。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原国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0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范围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