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潮府〔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通过大力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2.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
  二、关于扩大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问题。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指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和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三、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满1年的,给予年6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潮州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办法》(潮府〔2003〕54号),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创业培训结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微利项目经营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有关微利项目贴息的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街道(镇)社区平台建设。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未按省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落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全额核拨的县区,应于今年6月底前确保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社区(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