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监督〔2007〕46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卫生局应当按照《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在2007年11月20日前将填报《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送市卫生监督所放射与职业卫生监督科。全市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即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其它医疗机构在2008年4月30日前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2008年3月1日起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其余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2008年9月1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根据卫生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和《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市卫生局负责由市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转报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由区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转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