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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四平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四平苑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7]034号)


南京江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小区现状,经研究,现就四平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原宁价房物字[2001]002号批复执行,即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为0.4元,小高层住宅为0.6元;非住宅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议约定。公共服务的内容按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实行。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20元。
  三、 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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