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按照条件成熟,优先申报的原则提出立法项目。要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情况,准确把握立法时机,优先安排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有较好工作基础,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对那些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优先安排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对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但地方立法的必要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有关部门职能交叉、协调不一致的立法项目,可暂不申报。
四要按照“立、改、废”并重的立法原则提出立法项目。在做好创制性立法的同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效性已过,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清理,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三、立法项目材料
报送立法项目应当将项目的名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对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草案的说明同时报送,并填写好本通知所列附表,于2007年10月2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7年已列入自治区政府立法计划,但尚未完成的立法项目,需要在2008年完成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报送的立法项目材料,应当经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把关。
四、立法项目确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立法项目,依据《
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纲要》的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论证,依法进行审查,拟定出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度的立法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联系人: 朱 东 任亚萍 联系电话:0951-5043749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2008年度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登记表;(略)
2.2008年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登记表;(略)
3.2008年度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