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瓶车。
1. 120救护车仅限于救护工作时使用;119出警车仅限于与消防车配套使用;110出警车仅限于在执行任务时使用;上述车辆使用时,通行时间、路线不限。
2.永顺观光车有限公司运营车辆和南京军区鼓浪屿疗养院、海上花园酒店交通车沿环鼓路(轮渡广场→延平路→兆和路→鼓声路→港后路→中华路→漳州路→鹿礁路→轮渡广场)昼间实行单向通行;夜间时段(5月1日至9月30日每天19:30至次日07: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天18:00至次日07:00)可双向通行。
(三)板车。
1.保洁车通行时间、路线不限;
2.其他板车在7:00-8:30、11:30-12:30、13:30-14:30、16:30-18:00时段禁止在小学、幼儿园门口附近通行;“黄金周”8:00-18:00时段全岛禁止通行;日常8:00-18:00时段禁止在轮渡广场经龙头路商业街和体育场至港仔后浴场路段通行;重大节庆活动的交通管制按主管部门的通知实行;
3.除保洁车和单位自用板车外,其他板车实行单双号通行限制。
四、经批准行驶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规定的路线、时间通行。变更通行路线、时间,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五、2007年11月25日前,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拥有机动车、电瓶车的单位须向鼓浪屿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表,经批准后,取得“鼓浪屿风景名胜区通行标识”;
(二)拥有板车的单位和个人,须向鼓浪屿公安派出所领取申请表,经批准后,取得“鼓浪屿风景名胜区通行标识”,并将车辆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喷涂颜色;
(三)板车操作人员须经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板车管理中心培训,培训合格的,领取合格证。
六、自2007年12月1日起,未经厦门市公安机关批准,并领取“鼓浪屿风景名胜区通行标识”的车辆,不得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道路上行驶。
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鼓浪屿交通整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2062725
特此通告。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