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整治的通告
(厦公〔2007〕34号)
为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车辆管理,维护景区安全、安静、和谐的环境和交通、旅游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和《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定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对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秩序实施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秩序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厦门市政府对车辆总体控制的意见,对景区内现有交通车辆(包括电瓶车、机动车、人力板车、自行车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削减;
(二)对保留的交通车辆的使用条件、通行时间、通行路线予以规范;
(三)厦门市公安机关按照《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对景区交通实施有效管理。
二、第一阶段削减后经批准保留的车辆
(一)电瓶车。
1.120救护车和110、119出警车各1辆;
2.南京军区鼓浪屿疗养院、海上花园酒店各1辆;
3.永顺观光车有限公司20辆。
(二)板车。
1.保洁车70辆;
2.单位自用板车32辆;
3. 其他有合法牌照的板车予以保留;
4.自《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交通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新的板车。
(三)机动车。
1鼓浪屿消防中队消防车2辆;
2.鼓浪屿市政环卫处垃圾转运车2辆、微型运输车2辆、工程作业车1辆。
三、各种车辆的使用条件、通行时间和通行路线
(一)机动车。
1. 消防车、工程作业车用于抢险、救灾、排险,通行时间、路线不限;
2.垃圾转运车用于垃圾转运,每日在8:00-10:30、15:00-16:00和19:00-21:00时段按规定的路线作业;
3.微型运输车用于抢险、救灾、排险时,通行时间、路线不限;在用于运输建材、建筑土头垃圾时,仅限于在5:30-7:30和19:30-21:30时段作业,禁止在轮渡广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