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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安置的人员是:市、县政府调查公告公布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劳改、劳教人员),但下列人员不享受安置:
  (一)户口在合作社的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轮换工);
  (二)非法定原因(指依法婚嫁、生育、收养、赡养)迁入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当地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已死亡的人员;
  (四)其他按规定不享受安置的人员。
  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当地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依法婚嫁入户的农业人口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人随地走原则,即按被征收(用)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人平耕地面积确定征地农转非人员数(即征地安置人员数),其农转非人员名单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
  (二)征收(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非耕地折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6倍(人平耕地为1亩及1亩以上)为基数,人平耕地每下降0.1亩,增加3倍标准计算,征收(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倍数折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超过30倍。
  (三)安置办法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经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取农业安置或农转非方式安置。农业安置的,按上述(二)的补偿标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安置。采取农转非安置的,其安置办法按泸市府发〔2004〕5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办理(如该文件作调整从其规定,其房屋安置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全部予以安置,并办理农转非手续,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用)后的人员安置;其安置办法按泸市府发〔2004〕5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该文件作调整从其规定)。

第四章 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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