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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通讯、电力等线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因上述项目征地跨城市规划区内外的也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外的部分征地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用)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征收(用)土地行为。
  第四条 被征收(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乡镇、县(区)政府以及财政、计划、规建、公安、民政、劳动、教育、农业、计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和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时,按实际测绘的集体经济组织面积(即水平投影面积)以及国家规定的地类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第六条 被征收(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当年公布标准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征地当年还未公布的,按上一年公布的标准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用)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用)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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