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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经济发展较快的银川、石嘴山市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其他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防止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和“一刀切”的做法。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经费保障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统一,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主动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三、工作目标

  (一)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到2010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末,年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10年末,其他建制镇、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和人口较多的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四)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要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需要,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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