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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是《消防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新时期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区消防工作,全面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2006)59号)精神,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促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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