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建筑物之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巷道内等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五)炉灶和烟囱与可燃材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改造简陋的炉灶和烟囱,逐渐改变村民不安全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
(六)规范电气线路的敷设,防止线路老化,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
(七)建立群众性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在堆放柴草等易燃物集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放火烧荒。
五、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设施建设
(一)各乡(镇)应当在总体规划完成后,立即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者消防专篇。已经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的乡(镇),应制定并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
(二)乡(镇)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乡(镇)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实施,保证村民集中区有足够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通道。
(四)人口3万至10万、年GDP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和全国重点镇,应当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五)100户以上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应当设立配备手抬消防泵及水带、水枪、消防铣、消防桶等公用消防器材的义务消防队,并建立《村组消防器材登记册》,有专人看管和维护保养。
六、消防安全检查
(一)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抽查一次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抽查一次各组居民点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要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组织联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加强夜间和大风天气防火巡查,防止失火和纵火案件发生。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居民住户的电气线路是否按规范敷设,是否有短路或老化现象;居民柴草、木料等可燃物是否按要求堆放;村民火炕、炉灶、烟囱等散发明火的地方是否有保护措施;村民房屋、建筑之间是否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村民是否在易燃物集中区有随意焚烧垃圾等行为;村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