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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四)自然村(村民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本组组长担任,每队由10名村民组成。义务消防队队员经培训后开展工作。

  二、制度建设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义务消防队等消防工作职责。

  (二)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义务消防队管理、粮场防火、中小学生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等消防工作制度。

  (三)村委会应当建立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消防队等工作职责,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四)乡(镇)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警务公开和消防监督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消防工作档案管理、消防业务学习等制度。

  三、宣传教育

  (一)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室(可合用),设置消防宣传器材设备和展板,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乡(镇)政府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在村民集中场所组织2次消防宣传活动。

  (三)乡(镇)政府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活动之中,不断增强村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四)乡(镇)政府应当适时举办农村消防安全骨干及义务消防队员培训班,努力提高农村消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五)行政村每季度至少组织村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基本技能。

  (六)行政村应当在醒目的地方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牌、消防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应当采取开通消防安全广播、召开火灾事故现场分析会等措施,不断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

  四、防火管理

  (一)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管理体制。基层派出所及其下设的农村警务工作室负责依法开展村级消防宣传、安全检查、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督,并按照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业务档案。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统一规划村民柴草、木料等易燃物品的堆放。明确堆放位置,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禁止房前屋后和屋顶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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