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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平安宁夏,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央综治委、公安部等7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建设

  (一)各县(区)政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农村消防工作,适时安排部署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工作。

  (二)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乡(镇)综治办、安监办(站)、司法所、派出所、各村党支部为成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农村火灾形势,通报存在的火灾隐患和发生的火灾事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季节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确定1名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本乡(镇)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

  (三)行政村成立村民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村主任、村民小组、综治小组组长组成,具体负责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村委会应确定1名工作人员,建立、整理本单位消防基本情况、火灾统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会议记录等消防业务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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