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5日)废止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试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415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关于简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程序的意见》(厦国土房[2007]376号),现就试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适用于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产业类型已明确、环境保护指标已落实的拟出让的工业用地。
二、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发布公告前,由开发业主根据产业类型、规划要求、环保要求、集约用地各项指标、《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和准入条件提出出让方案。
三、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查并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的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资意向人的预申请。
四、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信息公布后,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受理投资意向人的预申请登记,意向人办理登记后,可与开发业主商洽有关供地的具体条件。工业用地预申请信息公告不少于30日。
五、公告期满,若无投资意向人,则公告期顺延,每10日为一个公告期;若有意向人与出让人达成投资意向的,投资意向人与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
六、《投资意向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方案载明的相关内容;
2、投资意向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投资意向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承诺若违反《投资意向协议书》的约定,不要求退回保证金。
七、受让人按以下方式确定: